一般
1:关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在同时代理相关技术领域的竞争者的问题上,有没有任何限制?
1:是的,有限制。根据伦理规定20条,专利代理人不得接受与现代理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但是,如果委托人同意专利代理人为其竞争者代理的话,同时代理也可以被允许。
1:关于日本专利代理人在同时代理相关技术领域的竞争者的问题上,有没有任何限制?
1:是的,有限制。根据伦理规定20条,专利代理人不得接受与现代理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但是,如果委托人同意专利代理人为其竞争者代理的话,同时代理也可以被允许。
1:我能用英文进行日本的专利申请并得到申请日的认定吗?
1:是的,您能用英文进行日本的专利申请并得到申请日的认定。明细书(说明书),特许请求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图面(附图)和要约(摘要)可以用英文提出,但是愿书(申请书)必须用日文提出。日文译文必须在申请日起两个月以内提出。如果译文提出后发现有翻译错误,可以根据原英文申请进行订正。但是,不可以修改或补正英文的原始文章。如果在日文译文中有超出英文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时,将会成为申请驳回的理由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2:PCT国际申请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的提出期限是什么?
2:无论PCT第二章的请求在最先的优先权日起19个月以内提出与否,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的提出期限均为最先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以内(2002年9月1日以后)。
如果国内书面(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在最先的优先权日起28个月后30个月以内提出时,译文的提出期限为该书面声明提出起2个月以内(译文提出的特例期限)。
3:对PCT申请办理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都有那些?
3:应在最先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以内提交国内书面(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并缴纳费用。并应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提出期限内提出明细书(说明书),特许请求的范围(权利要求书),要约(摘要)和图面(附图)中的说明的日文译文,当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在最先的优先权日起28个月后30个月以内提出时,译文的提出期限为该书面声明提出起2个月以内(译文提出的特例期限)。
4: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必须提交依据PCT19条和/或34条进行的补正的译文吗?
4:不。尽管您可以在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依据PCT19条和/或34条进行的补正的译文,但是我们不建议您提出这样的译文,因为日本特许厅进行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相独立的审查,通常会引用其他的参考文献。所以,要想取得更大范围的权利,一般来说从原始权利要求书出发比较好。当然如果您不提交这些补正的译文的话,您还可以节省翻译的费用。并且在请求实质审查后,您仍可进行同样的或是不同的补正。
5:如果不注意忘记在PCT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话,有没有可能在日本要求恢复优先权?
5:没有可能在日本要求恢复优先权。但是,如果您适当的要求了优先权只是没有在国际阶段提交经过公证的优先权文件的副本,那么您可以在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后2个月以内提交经过公证的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6:在进行日本专利申请时有没有公开相关背景技术的义务?
6:是的。对于2002年9月1日以后的所有的申请,申请人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相关背景技术(对于PCT申请,国际申请日被视为日本申请日)。如果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背景技术的记载的话,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明确记载相关背景技术。接下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交确认相关背景技术的资料。请注意,没有必要提交相关背景技术文件的副本。
1:什么是有专利许可性的发明?
1:专利许可性有3个重要的要求。发明必须有新规性(新颖性),进步性(创造性)和产业利用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在日本国内或任何地方都没有为公众所知或公开使用,或者在日本国内或任何地方的出版物上都没有被发表或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可能为公众所知(绝对的新颖性)。创造性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容易进行的发明。
1:论文在专业杂志上的投稿日会被视为发表日吗?
1:不,杂志的实际发行日会被视为发表日。
2:如果杂志社为了审评论文而把论文的副本分发给专家委员会的话,会不会被视为发表呢?
2:这种专家委员会一般来说被视为对在那里公开的情报有保密义务。所以,除非有明文规定说可以把在那里公开的情报公之于众,这种情况不会被视为发表。
3:如果对发明的内容在日本的专业学会作了口头发表,那么这种行为会不会被视为使得发明为公众所知了呢?
3:如果那些专业人员没有义务对该发明保密的话,口头发表的行为会导致发明为公众所知。但是,如果依据一定的规则那些专业人员确实有对该发明保密的义务或被视为有保密的义务,这种行为就不会导致发明为公众所知。
4:所谓"出版物"包括招贴发表或其他通过视觉的情报(情报中没有限制将来的利用性或进一步的公开)展示吗?
4:"出版物"包括书面情报,像文件,图纸和与此类似的东西,还包括通过视觉的情报展示,像招贴发表,幻灯胶片,投影用图片,录像带,照片和与此类似的东西。例如,讲演时在黑板上的说明会成为出版物,因为听众可以用手写抄录这些。甚至口头发表也会成为出版物,如果发表内容被听众录音或作为文章或示意图记录在笔记中,并且被复印并分发给听众的同僚,那么这些会被认为是原始发明的真正副件。
1:专利申请在何时进行审查?
1:当日本特许厅(JPO)接到实审请求时,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该申请是在2001年10月1日以后提交的,您必须在申请日后3年以内提出实审请求。对那之前提出的申请,实审请求必须在申请日后7年以内提出。如果没能及时提出实审请求,您的专利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2:有没有依据权利要求项数来缴纳的附加的审查费用?
2:审查费用包括基本费用和依据权利要求总项数来决定的费用。
3:日本特许厅(JPO)有没有加速专利审查的制度?
3:有,JPO有两种加速专利审查的制度。一种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另一种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4:要求优先审查都有那些条件?
4:条件为:
5:要求早期审查都有那些条件?
5:条件为:
6:如果之前的在美国的关于化合物的专利申请中没有化合物的理化数据,那么相应的日本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会不成立吗?
6:优先权请求很可能会不成立。如果只公开了新化合物的化学方程式或化学结构式,而没有给出包括其合成方法的物理化学性质,那么这种公开可能会被视为不是发明的完全公开。
7:我先做了一个美国申请,之后作了以其为基础的要求优先权的日本申请。我希望日本的权力要求和已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的权力要求一致,那么在日本提出审查申请时将日本的权力要求补正为与美国一致的权力要求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呢?
7:不。日本的审查为独立审查,与美国的审查结果没关。现在在日本没有必要提交在其他国家被指出的背景技术文件。不管在其他的国家怎样,明智的做法是争取在日本取得最广泛的专利保护。
8:接着Q7,我是否等审查员发拒绝理由(审查意见)后再补正呢?
8:根据情况会有所不同。当然,如果缩小权力要求的话加快获取专利登记的可能性会很大,特别是当在美国被引用的背景文件非常相近时。
9:我听说当把权力要求补正为与美国登记的一样时,日本的审查员会给出比较有益的决定。是这样吗?
9:不。即使您把日本的权力要求补正为与美国登记的一样并通知给审查员,那也不会改善审查员的印象。相反这也许会使审查员认为您过于重视美国的审查而不快,因为日本的审查员根据日本的审查标准来审查并检索背景技术文件。
10:为加速审查进程您建议和审查员面谈吗?
10:是的,和审查员面谈会对加速审查进程有帮助。不管在什么阶段,和审查员面谈都会对得到好的审查结果又帮助。
11:我有可能请求返还审查申请费用吗?
11:是的,下述条件下审查申请费的一半可以被返还;
1:我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1:您可以在能补正期间的任何时间提出分案申请。
2:我在提出拒绝查定不服审判(复审)后还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吗?
2:是的,您可以在提出复审后30天以内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复审过程中您接到驳回理由的通知,您还可以在回答期限中提出分案申请。
1:旧的异议申立制度(专利异议)已被合并到新的无效审判(无效宣告)中。请解释一下。
1:自2004年1月1日起,专利异议被合并到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制度中。下图对旧专利异议提出制度和旧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及新无效宣告请求制度做出了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