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2003年的专利法修改中,是把异议申请制度独自具有的功能归纳到无效宣告审判之中,将异议申请制度吸收统合在无效宣告审判制度中。
在无效审判制度中,任何人都可请求无效审判。但是,无效理由是由利害关系来要求的。

2.

在以前的异议申请制度中,专利登载公报发行日起6个月内进行异议申请的手续是必要的,在无效审判中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审判。即使专利权消失后也可请求审判。

3.

对于无效审判请求书,原则上诸如要旨变更之类的补正是不允许的,但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补正是可能的。

4.

专利权授予后情报提供成为可能。
以专利异议申请制度被无效审判制度吸收统合为转机,权利化之后的情报提供也成为可能。
由于在无效审判中可以参酌提供来的情报,对于利用权利化之后的情报提供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