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间的运用变更

日本专利厅日前发表了关于延长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间的运用变更(以下,简称运用变更)。此运用变更适用于2007年4月1日以后的审查意见。

此运用变更规定,即使申请人居住在日本国内,在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时间内因正当理由不能答复时,可以许可进行一个月的延长。

正当理由有以下2个:

(1)进行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引用文献发明的对比实验,

(2)翻译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资料。

此外,居住在国外的申请人以同样理由提出的延长也会被许可。

此运用变更是由于以下问题所起。在产业构造审议会知识财产政策部会上,专家指出,为取得答复审查意见所需的各项实验数据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现行规定的答复时间远远不够。此外专家还指出,国外的申请人有3个月的指定时间再加3个月的延长时间,而国内的申请人却只有60天的答复时间并不能延长,国外的申请人与国内的申请人之间差别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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