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法部分修改案通过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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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法部分修改案」得到阁议决定,在此介绍本修改案的内容。本案还未通过国会审议,故非为正式修改法文,敬请注意。
本次修改的重点为(1)通常实施权(普通实施许可权)登记制度的修改,(2)不服审判(复审)请求期限的修改,(3)特许・商标官费的下调。
(1)通常实施权(普通实施许可权)登记制度的修改
案文中,新创设了保护特许申请阶段的实施许可合同(临时普通实施许可权・临时独占实施许可权)的登记制度;临时普通实施许可权・临时独占实施许可权被登记后,被许可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特许权・实用新型权的普通实施许可权的登记事项中,对希望保密的事项只限于对一定的利害关系人揭示。
(2)不服审判(复审)请求期限的修改
案文中,将特许法规定的复审请求期限,意匠(外观设计)法及商标法规定的复审及補正却下決定(驳回修改决定)不服审判的请求期限从30天以内延长到三个月以内。同时,特许法中的修改期限也有可能被变更。现特许法中复审时的修改期限为提出复审起30天之内,本案文中将此期限定为与复审提出同时。
(3)特许・商标官费的下调
案文中,特别下调第10年以后的特许年金,及商标的注册费和更新注册费。
详情请见日本特许厅网页。
http://www.jpo.go.jp/cgi/link.cgi?url=/torikumi/kaisei/kaisei2/tokkyohoutou_kaiei_20020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