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判决认可可口可乐瓶的立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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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申请来看日本的技术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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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渡辺 欣乃 
日時:
2008.07.17 13:44
     针对可口可瓶的形状是否可以作立体商注册的诉讼,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知高裁)于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通可口可业绩,瓶的形状本身已作品牌形象被可,因而取消了特许厅不承立体商决。
   原告的可口可公司于二○○三年可口可瓶的形状提出了立体商注册申。特许厅于二○○七年决不予注册,其理由,「交易人或消者来使用商的构成中眼地撰写的著名的「Coca-Cola」的文字部分(平面志部分)可以识别的部分,而立体形状部分只被认为是商品的形状而已,其本身不具有识别性。」
   知高裁的村敏明裁判长认为,「本申的立体形状在(二○○七年二月六日),客应为,有提高可乐饮料容器的性能或增加美感的目的,并且作乐饮料容器的形状而言并不超出消者的可预测的范」,因而否定了其形状的独特性。另一方面,村裁判长认为,「通过长年一性的对该形状的使用,大量的业绩,及其广告宣等的形式和事来看,立体形状已具有极识别性」,因而取消了特许厅不承立体商决。
   本判决为继MINI MAGLITE事件之后的又一判定商品本身的形状可以作立体商注册的判决。但是料容器的形状立体商注册的是第一次,可称志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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