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判决认可可口可乐瓶的立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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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可口可乐瓶的形状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诉讼,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知财高裁)于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了判决。该判决认为,通过可口可乐的长年销售业绩,瓶的形状本身已作为品牌形象被认可,因而取消了特许厅不承认其为立体商标的审决。
原告的可口可乐公司于二○○三年对可口可乐瓶的形状提出了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特许厅于二○○七年审决不予注册,其理由为,「对交易人或消费者来讲,该使用商标的构成中显眼地撰写的著名的「Coca-Cola」的文字部分(平面标志部分)为可以识别的部分,而立体形状部分只被认为是商品的形状而已,其本身不具有识别性。」
知财高裁的饭村敏明裁判长认为,「本申请商标的立体形状在审决时(二○○七年二月六日),客观上应为,有提高可乐饮料容器的性能或增加美感的目的,并且作为可乐饮料容器的形状而言并不超出消费者的可预测的范围」,因而否定了其形状的独特性。另一方面,饭村裁判长认为,「通过长年一贯性的对该形状的使用,大量的销售业绩,及其广告宣传等的形式和事实来看,该立体形状已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因而取消了特许厅不承认其为立体商标的审决。
本判决为继MINI MAGLITE事件之后的又一判定商品本身的形状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判决。但是认定饮料容器的形状为立体商标注册的还是第一次,可称为一标志性的判决。
原告的可口可乐公司于二○○三年对可口可乐瓶的形状提出了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特许厅于二○○七年审决不予注册,其理由为,「对交易人或消费者来讲,该使用商标的构成中显眼地撰写的著名的「Coca-Cola」的文字部分(平面标志部分)为可以识别的部分,而立体形状部分只被认为是商品的形状而已,其本身不具有识别性。」
知财高裁的饭村敏明裁判长认为,「本申请商标的立体形状在审决时(二○○七年二月六日),客观上应为,有提高可乐饮料容器的性能或增加美感的目的,并且作为可乐饮料容器的形状而言并不超出消费者的可预测的范围」,因而否定了其形状的独特性。另一方面,饭村裁判长认为,「通过长年一贯性的对该形状的使用,大量的销售业绩,及其广告宣传等的形式和事实来看,该立体形状已具有极强的识别性」,因而取消了特许厅不承认其为立体商标的审决。
本判决为继MINI MAGLITE事件之后的又一判定商品本身的形状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判决。但是认定饮料容器的形状为立体商标注册的还是第一次,可称为一标志性的判决。
